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处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粮食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