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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处室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要求。
  第五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好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市粮食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未经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门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处室的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填写《长春市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
  (二)按层层把关的程序先报处室负责人初审;
  (三)处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查;
  (四)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五)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没有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向相关处室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各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时,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保密局审定,并按照市保密局的审定意见,督促相关业务处室落实。
  第十七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已经公开的目录、指南及相关内容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未经保密审查而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粮食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