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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84Y/2025-11572
分  类: 检查事项和依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8384Y/2025-11572 分  类: 检查事项和依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长春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 联合 检查
主体 名称 对象 法律 法规 规章 方式 部门 频次
1 长春市
教育局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市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参照教育部《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检查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等情况。 现场检查 1次/1年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现场检查 1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