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384Y/2023-24514 |
分 类: |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标 题: | 长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8384Y/2023-24514 | 分 类: |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标 题: | 长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长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机关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长春市教育局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