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413A/2021-12220 |
分 类: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5日 |
标 题: | 《长春市2021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8413A/2021-12220 | 分 类: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5日 |
标 题: | 《长春市2021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2021年度长春市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根据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长环固〔2021〕4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把握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围绕排查重点内容,组织人员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针对排查发现问题,拉单挂帐,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强化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按期销号。加大正面宣传,提升公众信心,推动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
二、排查对象及排查重点内容
(一)排查对象
长春市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
相关排查工作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全覆盖核查所有重点内容,对于无现场安全风险的纯销售单位可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实施。
(二)排查重点内容
1.在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核查及废旧放射源、放射性“三废”管理。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涉及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在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种类、数量,排查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性废物,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仅限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可产生放射性污染的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保证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安全送贮率100%。(完成时限:4月10日前)
2.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办理(重新申领)、是否过期、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审批(备案)落实情况。支队、各分局对各自辖区内工业探伤企业(铸造行业、锅炉、工件、管道等生产加工企业)、医院(重点排查口腔医院)、诊所(包括牙科诊所)、动物医院、射线装置销售企业及各大高校、研究院所等可能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存在、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督促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全覆盖,保持核技术利用单位持证率100%。(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重点核实系统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核查2020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提交情况,形成未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企业名单,并核实原因。对于系统中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但已不再从事辐射活动的企业,进行实地和电话双重核实。沟通其负责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拒不注销的企业,各分局将各自区域此类企业名单上报至固体处。由固体处联合审批处予以公示,吊销此类企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4.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排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自查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重点排查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对于我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管理。核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建立情况,要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档案。
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辐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成电子版,建立电子个人辐射剂量档案,并将每年的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扫描成电子版,一同放入文件夹中,如附件5,上报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6.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重点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对Ⅲ类射线装置使用等辐射事故风险很低的单位,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7.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高风险移动射线装置工作备案情况。重点检查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核实我市高风险移动探伤企业数量及移动式射线装置的数量,对在室外、野外使用射线装置的探伤企业施行“月报”制度,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探伤机工作情况至市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8.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涉恐隐患排查情况。对我市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主要为辐照加工单位)的放射源存放场所、Ⅱ类放射源利用单位的放射源(主要为医用放射源等)存放场所等存在发生涉恐事件可能性的重点单位、场所开展涉恐隐患排查。加强反恐怖袭击意识和措施,压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完成时限:4月10日前)
三、排查方式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分工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于2021年3月15日启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本方案对各自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并于每月底上报排查工作完成进度。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为专项行动技术支持单位。
(三)工作方式
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重点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此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针对风险较小的单位的核查可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所有核查均应形成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现场核查可结合核与辐射安全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行政许可前现场检查等工作开展。参照《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执法指南》开展排查工作。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或手机APP端的监督检查模块功能,将检查表格或检查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汇总辖区内的各单位排查结果,总结本辖区内相关核与辐射监管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措施,撰写本辖区2021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总结和填写《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名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明细表》、《2021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总表》(样式详见附件1、2、3、4),并于2021年7月1日前报送固体废物与核安全处。(各项上报材料与表格均需报送电子版与盖章扫描版)
联系人:付 君 手机:18753961260 电话:85389769
邮箱:807037606@qq.com
附件1:
2021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总结
(格式与内容)
一、工作组织情况
综述本次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工作部署、做法、检查实施的次数、人次、车辆出动情况等。
二、总体安全状况
简要介绍总体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总体情况,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现场核查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数量、类别、安全运行状态,排查依据、范围、内容、发现问题及排查基本结论。明确给出本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的排查结果。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按照排查重点中的8个方面的要求,分别介绍排查发现问题的主要类型、问题单位的数量、整改要求和落实情况。认真填写相应附件,并上报。
四、风险研判
分析研判下一年度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形势发展的总体态势;明确下一年度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按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的紧迫性综合排序(简要阐明做出判断的理由、依据)。除主要风险外,列出重要的小概率、但可能对全局产生影响的事件。针对风险点和重要小概率事件,提出下一年度的应对策略和具体建议。策略和建议要有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能落地。
五、意见和建议
针对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期间的良好实践、经验教训、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等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对下一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提出建议。
附件2:
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及种类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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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3:
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辐射活动 |
在用放射源是否备案 |
是否存在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废物 |
是否建立场所、个人辐射剂量档案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培训 |
系统数据与实际是否一致 |
是否上传年度评估报告 |
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
是否备有监测仪器 |
是否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编制是否合理 |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
整改措施 |
联系人 |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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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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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4:
2021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区 |
单位名称 |
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间 |
监管责任人及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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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