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6530A/2020-09041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意见;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0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6530A/2020-09041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意见;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0日 |
标 题: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0日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长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控中心)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8】10号);
2、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3、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79号);
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80号);
5、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收取压力容器(汽车气瓶)检测费标准的函》(长发改价格【2020】41号)。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