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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营造良好办公环境,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述办公区管理,涉及办公用房管理、日常运行管理、食堂运行管理,其中,办公用房管理涵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大中型维修管理。

本规定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市直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确定办公区管理模式,主要分为直接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

(一)直接管理模式。指办公区由市机关局直接管理,对应“直接管理办公区”。

(二)委托管理模式。指办公区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管理,并履行委托管理程序,对应“委托管理办公区”。

第二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市机关局负责办公区办公用房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权属管理。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到市机关局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市机关局进行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配置管理。市机关局结合使用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按照相关标准及一定比例,科学合理核定办公用房执行标准面积,并通过调剂、置换、租用等方式进行配置。

(一)市直部门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局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统筹调剂。

办公用房调剂涉权属、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直部门需要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三)如需租用独立办公用房的,应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租用方案及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局进行核准,再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安排预算。

租用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市机关局指导使用部门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负责及时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 监督管理。市机关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九条 处置管理。各办公区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确需处置的,市机关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机关局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闲置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直接管理或委托相关单位代管。

第三章 日常运行及食堂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各办公区安全工作。

(一)直接管理办公区:市机关局负责办公区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并与各使用单位加强配合,各负其责。

(二)委托管理办公区: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所占用办公区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所占用办公区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并在工作中科学节能降耗、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各办公区应当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使用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委托管理办公区后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在向社会购买后勤服务时,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运行经费保障。包括日常运行管理经费及食堂运行管理经费。

(一)直接管理办公区:由市机关局统一进行经费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经费纳入市机关局部门预算,再由市机关局进行支付、核算。

(二)委托管理模式办公区:经费由委托管理办公区使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章 大中型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市机关局负责各办公区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工作。其中,对委托管理模式办公区,负责单项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维修项目。

第十六条 市机关局负责编制各办公区大中型维修下一年度计划。

(一)市机关局结合直接管理办公区和委托管理办公区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安全鉴定情况、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大中型维修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专项维修经费。

(二)委托管理办公区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当年6月底前向市机关局报送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申请及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书面申请。

(三)因情况特殊急需维修的项目,由市机关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向市机关局拨付经费实施。

第十七条 各办公区大中型维修项目由市机关局委托长春市市直机关保障中心组织实施,并进行严格监管。项目竣工后,市机关局会同使用单位进行共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机关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