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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596006764/2024-00728
分  类: 机关简介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简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索引号: 112201000596006764/2024-00728 分  类: 机关简介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简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相关政策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 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及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全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 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
  (六) 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 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 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 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 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录和管理。
  (十二) 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三) 加强全市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四) 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发展,监管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 指导、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 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办督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调度和保障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编撰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发展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并承担专题调研工作;承担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拟订机关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承担机关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干部人事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老干部等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的人才开发工作; 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四)财务统计处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
  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市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策划、指导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演出和旅游节庆文艺演出活动;推动舞台艺术与旅游融合发展。
  (六)公共服务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旅游交通体系、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标识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市场推广处
  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负责长春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推进国内文化和旅游区域交流合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市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及产品的资讯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产品动态的新闻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并指导海内外文化名人、主流媒体的考察、采访及报道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信息采集、发布及综合服务工作。
  (八)宣传处
  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长春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产品动态的新闻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并指导海内外文化名人、主流媒体的考察、采访及报道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信息采集、发布及综合服务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 
  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及新型业态的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行业组织建设和业务开展工作;负责援藏援疆相关工作。
  (十)资源开发处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评定工作;指导冰雪、避暑、乡村、民俗史迹、工业等旅游产品体系建设及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建设和线路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公园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专家智库平台建设;承担全市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全市航线开发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并指导服务质量提升;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性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投诉工作。
  (十二)活动指导处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负责策划、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 赛事活动;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策划、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全市会展旅游服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博物馆处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等国家规划的推动落实工作;承办馆藏文物的有关审核事项;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管理、修复养护、陈列展览、馆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推介;负责社会文物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 征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博物馆与旅游融合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文物保护处 
  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有关申报审核事务工作;负责指导世界文物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查。统筹文物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和考古遗址公园遴选、申报、评定和建设工作;推动文物旅游融合发展;起草全市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负责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申报。指导全市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法人违法、盗掘盗墓、文物犯罪等重大案件;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工作。
  (十五)广电传媒机构管理处 
  承担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实施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六)广电宣传管理处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处 
  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负责拟定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草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督察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及广播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以及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广播电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机关纪委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赵海英
  办公室电话:0431-81162917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9:00-11:30  13:00-17:30(秋冬季)
       下午9:00-11:30  13:30-18:00(春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431—81162870
  邮政编码:130022
  邮 箱:wglbgs2917@163.com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