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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文旅发〔2019〕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春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县(市、区)文广新局、旅游局,集安市文物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监管工作,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现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2月19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规范》(旅发〔2015〕125号)、《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吉林平安文化和旅游建设,筑牢大安全监管防线,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为:吉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剧场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服务、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文化和旅游及文物部门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及文物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怖、“扫黄打非”、知识产权保护、禁赌禁毒工作部署,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建立和实施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场所)“防火灾、防建筑事故、防垮塌、防踩踏、防自然灾害、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防黄赌毒”等“十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范机制。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及文物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怖、“扫黄打非”、禁赌禁毒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及各地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单位以及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要做到“布置工作必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必查安全生产”。 

  (二)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要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辖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要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定期抽查,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每季度对本级及所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抽查,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所辖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和强化所辖文化和旅游单位以及经营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文化和旅游单位以及经营场所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及定期演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纳入送演出下基层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五)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切实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经营单位(场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责令整改,并做好现场记录,及时书面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提请依法处理。 

  (六)制定公布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以“防火、防建筑事故、防垮塌、防踩踏、防自然灾害、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防黄赌毒”等“十防”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抄报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应急疏散演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预防火灾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条 各类公共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投入使用前,均应消防设计审核批准验收合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控制室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对申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定期检查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的消防器材检测和维护记录是否完整、紧急疏散标志是否明显、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要掌握用火、用电、燃气的相关知识并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文化和旅游活动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电等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内、外部火灾救助联络通讯机制,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张贴防火宣传知识栏及防火、防电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重要场所(部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四章 预防建筑事故和垮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文化和旅游场所投入使用前,应根据建筑房屋使用性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举办文化和旅游活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国家认可资质,举办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操作程序和规范管理要求,预防发生垮塌事故。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文化活动和营业性演出,除应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外,举办单位还应实行舞台、看台搭建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的规定,严格审核举办单位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含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凡在文化和旅游活动以及演出开始前3日不能提交舞台、看台搭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或舞台、看台搭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此外,演出开始前还要核验举办单位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以及营业性演出的,所在地市级、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活动现场全程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建筑事故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定期维护和修缮等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周边的危岩、孤石、崩塌岩体、断裂坡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不稳定迹象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不发生垮塌事故。 

  第五章 预防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踩踏事故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活动中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必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规定需经公安机关许可,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做好安保工作。  

  第十八条 预测人数。当活动聚集的人员数量达到核定数量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分区管控。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现场要按相关安全要求实行分区管理,把聚集人群分散到各个区域。要设置隔离设施,由安保人员守卫。每个区域内必须有专人负责引导,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入场出场等人群流动,应单向流动,次第前进,不得无序运动。 

  第二十一条 所有易发生踩踏事件的高危地点,比如台阶、复杂地形、装有玻璃的建筑物等附近,都应当设立警示牌,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第六章 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当地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的预警部署,加强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对台风、风暴潮、暴雨、山洪、泄洪、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暴雪、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防范,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做好预防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检查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预防自然灾害的工作,发现并整改隐患、漏洞,建立本单位(场所)自然灾害防范责任制;制定单位(场所)抢险救灾预案,发现灾情,率先对管辖范围自行抢险救灾,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 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组织活动应当制定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科目的演习演练,认真识别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熟练掌握应对处置方法。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组织活动应当加强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避险、逃生、防护、救护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工作重点在预防,关键在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公众聚集和重要的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以及文化活动现场,要配备防爆防恐安全技术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防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或其它可疑物品进入;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时,应注意观察,及时报警。 

  第二十八条 确保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组织活动安全稳定。保安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加强出入管控,严防可疑人员进入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活动现场滋事以及干扰正常秩序。如事态严重或有伤害事件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可疑人员和滋事人员加强安保力量配备,保安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控制并带离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活动现场。 

  第八章 对“黄赌毒”的防控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政府扫除“黄赌毒”的决心、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等职能部门做好防控“黄赌毒”工作,并教育好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自觉抵制“黄赌毒”活动(包括出国、出境公务活动期间),对参与、纵容、包庇“黄赌毒”违法犯罪的人员,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及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和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演出经营场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景区文物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场所)的监管和巡查,严禁利用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场所)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信息沟通,积极主动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活动,对明知违法犯罪还从事“黄赌毒”活动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场所),一律依法进行从严整治并且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确保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健康、安全、有序。 

  第九章 应急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及文物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小组成员。文化和旅游系统各部门加强“十防”安全管理和预防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单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防控相关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分析预警信息,落实安全生产协调保障机制。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各项文化和旅游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做好应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防控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事前预测,加强部门联动保障机制,熟悉各部门之间协作分工内容,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三十三条 按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要求,加强“三防”建设。 

  (一)加强“人防”建设。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反恐、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公共文化场所)消防安全、治安的日常巡查和值班(传达室)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配备专职防火、治安安全员和应急小分队。按照《消防法》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加强“物防”建设。应当保证必要的灭火、救护、救援等器材物品配备。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室、消防安全控制室、消防水池、防火门窗。应视实际情况配备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防暴钢叉、防暴盾牌、防爆罐、防爆毯等防护器械。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防火服装、简易担架;平时要储备一些止血绷带和止血、烧伤、消炎药品等紧急救护物品。 

  (三)加强“技防”建设。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应视情况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声电(光)感烟(温)探测报警器、喷淋泵、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应急照明和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实体防护等其他技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三)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按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第十章 督查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及文物部门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省级对行业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市(州)级负间接监管责任,县(市、区)负直接监管责任,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对直属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在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应结合“防火、防建筑事故、防垮塌、防踩踏、防自然灾害、防恐怖、防暴乱、防爆炸、防滋事、防黄赌毒”等“十防”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及相关台账资料: 

  (一)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责分解落实到人,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人员。 

  (二)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档案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将以上主要制度在单位(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张贴、悬挂。 

  (三)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是否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防”教育和培训,是否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防范自查,是否及时按规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疏散通道、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情况。 

  (六)旅游经营者是否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是否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形是否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必要时是否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是否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旅游经营者是否加强对服务产品和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 

  (1)是否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2)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是否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4)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是否制作安全信息卡。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检查的频度,督促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限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隐患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并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抄告当地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 报告和抄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书资料: 

  1.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反恐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复印件); 

  2.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怖防范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资料; 

  3.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单位(场所)特别是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台帐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