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原料采购、生产、产品检验、产品包装、附具标签等情况开展检查,是否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六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 |
| 2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等情况。 |
| 3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 |
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检查设施设备与卫生。 |
| 4 |
对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
养殖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
| 5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情况;检查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6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查标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7 |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检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情况;检查标准: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 8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 |
各县(市)区开发区畜牧业主管机构、各乡(镇)政府畜牧主管机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场所。 |
1.检查内容: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等工作开展情况、“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以及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2.检查标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
| 9 |
对屠宰企业的检查 |
屠宰企业 |
1. 屠宰资质:检查畜禽屠宰许可证是否齐全。2. 进场查验: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标识佩戴情况;是否对进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3. 待宰管理: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畜禽是否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畜禽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4. 屠宰环节:是否开展“瘦肉精”“非洲猪瘟”等检验检测,并如实记录;是否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行修割;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结果。5. 禁止行为:是否存在屠宰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是否对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是否出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6. 出场产品:出场产品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经包装畜禽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畜禽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7. 运输管理:运输畜禽产品是否使用专业运载工具,且符合运载方式。8. 无害化处理:是否对待宰死亡畜禽、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或者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动物被“调包”等行为;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数量、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是否并真实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是否建立并如实填写无害化处理产物出场记录;委托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是否签订协议,并如实记录,销售处理产物是否签订销售合同。9. 制度建设:是否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0. 其他:跨省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走指定通道,是否向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取得道口检查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