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6178G/2025-05829 |
| 分 类: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标 题: | 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6178G/2025-05829 | 分 类: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标 题: | 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依据 |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3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 4 | 对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5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
| 6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
| 7 |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常态化监督检查。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常态化监管工作。 | ||
| 8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 | 各县(市)区开发区畜牧业主管机构、各乡(镇)政府畜牧主管机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病死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
| 9 | 对屠宰企业的检查 | 屠宰企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