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16XG/2025-05890
分  类: 检查标准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标      题: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文字号: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16XG/2025-05890 分  类: 检查标准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标  题: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文字号: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一、检查主体规范
1、主体资格:实施主体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组织,严禁第三方机构单独实施检查。
2、人员要求‌:检查人员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入企检查,禁止临时工等非执法人员参与。
二、法律依据‌: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明确检查权限及程序。
三、实施要求
1、方式优化‌:优先采用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入企频次;推广“综合查一次”等集约化检查模式。
2、程序规范‌:检查前需公示事项清单,检查中需文明执法并即时反馈结果,检查后归档记录供公众查阅。
四、服务导向
杜绝以检查代替指导,严禁检查与考核、罚款数额挂钩,避免“为查而查”现象。
以上标准通过明确检查边界、细化操作流程及强化监督机制,旨在平衡监管效能与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