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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39X6/2024-018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739X6/2024-018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调整报告》已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长府批复〔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公告中河湖指城区、开发区内伊通河、新凯河、小河沿子河、永春河、干雾海河等64条河流,净月水库、三家子水库、八一水库、西新水库等31座水库。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

  5.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利用河道从事漂流或者其他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的,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附件:《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报告》



  长春市水务局

  2024年1月24日

20240124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