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39X6/2024-01834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水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 标 题: |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39X6/2024-0183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 标 题: |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公告
长春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调整报告》已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长府批复〔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公告中河湖指城区、开发区内伊通河、新凯河、小河沿子河、永春河、干雾海河等64条河流,净月水库、三家子水库、八一水库、西新水库等31座水库。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
5.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利用河道从事漂流或者其他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的,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附件:《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调整报告》
长春市水务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