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行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严肃、认真、准确地实施依法管理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法学基础知识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六)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房地产管理方面技能的基本学识;

  (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五条: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第六条: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仍不合格者,取消年检资格并收回相关执法证件。

  第七条、对培训迟到、早退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扣分,三次以上的,给予局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