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MB1620447H/2014-62606 |
| 分 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标 题: | 长春市建筑物合理误差认定标准(试行) |
| 发文字号: | 长规联发〔2014〕1号 |
| 发布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1620447H/2014-62606 | 分 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标 题: | 长春市建筑物合理误差认定标准(试行) | ||
| 发文字号: | 长规联发〔2014〕1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长春市建筑物合理误差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筑长度、宽度合理误差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取得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后,因施工原因,在竣工实测时建筑长度、宽度在30米(含)以下,合理误差小于0.1米;在30-100米(含)之间,合理误差小于0.15米;在100米以上,合理误差小于0.2米。建筑超过上述合理误差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取得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后,因施工原因,在竣工实测时主体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小于许可高度的0.5%,且绝对值不超过0.5米的,视为合理误差。建筑超过上述合理误差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三、建筑物正负零合理误差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取得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后,因施工原因,在竣工实测时,建筑物正负零误差上下控制在0.05米为合理误差。建筑超过上述合理误差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四、建筑面积合理误差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取得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后,因施工原因,在竣工实测时,对经营性用地:单栋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部分,合理误差小于1%(含);大于5000平方米的部分,合理误差小于0.5%(含),最大允许误差上限为100平方米。对非经营性用地,单栋建筑合理误差标准放宽一倍,分别按2%、1%、200平方米考虑。
在本合理误差范围内,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不再补缴或退还相关规费。规划部门按照竣工实测面积进行规划核实,房地部门按照规划核实的面积进行初始登记,因《房产测量规范》及《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不同而产生的误差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核实面积进行土地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按照规划核实的面积进行备案,但是在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内增建建筑物的除外。
建筑面积超过本标准认定的合理误差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五、导致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不能满足消防、日照等设计规范和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超出自有土地范围的,不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六、本标准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规划局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