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640F/2015-21135 |
| 分 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国土联字〔2015〕9号 |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09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8640F/2015-21135 | 分 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国土联字〔2015〕9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09日 |
关于印发《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5﹞31号)要求,为顺利开展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 长春市林业局
2015年7月9日
附件
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吉林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4﹞1号)精神,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5﹞31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和五部委通知要求,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2015年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城区(开发区)全面完成;榆树市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面积160平方公里;农安县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面积240平方公里;德惠市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面积160平方公里;九台区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面积120平方公里;双阳区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面积36平方公里。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入库率达到100%,登记发证应发尽发。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
二、工作内容
(一)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实际调查面积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界线最外围连接线计算,不允许将集体建设用地以外的农用地划入调查面积,工作中如果发现实际调查面积超过原定面积,必须及时向“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经“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查工作。
(二)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全面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争取在两年的时间里,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对2014年之前已完成的调查发证成果,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DB 22/T 2298-2015)要求,有计划的进行补充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电子化、标准化、一体化、数字化管理要求。
(四)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技术路线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DB 22/T 2298-2015)
(二)技术路线
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建库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程序与方法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登记颁证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1、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材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书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在总体技术路线的指导下,最大程度地反映已有成果资料的利用情况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状况。技术设计书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应做到针对性强、技术先进、方法可行、步骤清楚、操作方便。县(市、区)负责编制本辖区技术设计书,城区可统一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必须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通过后实施。
2、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
3、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具有土地调查、地籍测绘相关业务资质的作业单位。
4、工作开始前,应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对调查工作人员、测绘技术人员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业务培训,使之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掌握技术和方法,能正确处理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作业标准统一。
5、工作开始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为: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及其他事项。通告可采用土地总登记公告张贴在土地登记区内,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媒体宣传等形式发布。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组织,权属调查人员必须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1.制作工作底图。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张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宗地,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5.填写地籍调查表。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1.控制测量
(1)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长春市建城区范围采用“长春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与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对于各投影带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的区域,投影方法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次选择: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级GPS点以及省级、市级或县级CORS站可直接作为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点)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点)可直接作为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1规定。
表1.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
等级 |
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小于或等于 |
|
二等、C级 |
1/120 000 |
|
三等、D级 |
1/80 000 |
|
四等、E级 |
1/45 000 |
|
一级 |
1/14 000 |
|
二级 |
1/10 000 |
外县市(包括双阳区、九台区)分别以各自的辖区范围统一建立控制网,城区、开发区统一建立控制网,分别求算“1980西安坐标系”和“长春坐标系”成果,各坐标系统要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联系。
(2)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3)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地籍图采用正方形分幅(50㎝×50㎝)。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4)基本精度要求
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000。
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5)选点埋石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执行。乡政府所在地应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平面控制网点。也可以采用基于CORS的网络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点。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或《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等标准执行。
(7)RTK加密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采用RTK方法加密一、二级控制网的基准站,可以是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四等和E级的控制点。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当进行一、二级平面控制网加密时,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采样间隔2s~5s,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3cm。
当加密一级平面控制点时,须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次数不少于2次。精度要求见表2。
表2.RTK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
等 级 |
相邻点间 平均边长/m |
点位 中误差/cm |
边长相对 中误差 |
与基准站 的距离/km |
观测 次数 |
起算点等级 |
|
一级 |
≥500 |
≤±5 |
≤1/20000 |
≤5 |
≥4 |
四等及以上 |
|
二级 |
≥300 |
≤±5 |
≤1/10000 |
≤5 |
≥3 |
一级及以上 |
用RTK技术施测的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检测,平面控制点外业检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静态相对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等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区。检测结果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RTK平面控制点检核主要技术要求
|
等 级 |
边长校核 |
角度校核 |
坐标校核 |
||
|
测距中误差/mm |
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
测角中误差 /( ″) |
角度较差限差 /( ″) |
坐标较差中误差 /cm |
|
|
一级 |
≤±15 |
≤1/14000 |
≤±5 |
14 |
≤±5 |
|
二级 |
≤±15 |
≤1/7000 |
≤±8 |
20 |
≤±5 |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图根控制网点。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基准站可以是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二级的控制点。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如下: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可以是二级以上的GPS点(含RTK点)或导线点。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表4.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
等级 |
附合导线长度(km) |
平均边长(m) |
测回数 |
测回差 (″) |
方位角闭合差(″) |
坐标闭合差 (m) |
导线全长相 对闭合差 |
|
|
DJ2 |
DJ6 |
|||||||
|
一级 |
1.2 |
120 |
1 |
2 |
18 |
±24 |
0.22 |
1/5 000 |
|
二级 |
0.7 |
70 |
|
1 |
|
±40 |
0.22 |
1/3 000 |
图根导线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对于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的部分区域,当采用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时,如果观测数据无误,但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超限,则仅采用闭合导线或支导线的布设形式测设地籍图根控制点。
布设的图根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2.界址点测量
(1)界址点的精度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5。
表5.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
级别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 (cm) |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
|
一 |
±5.0 |
±10.0 |
|
二 |
±7.5 |
±15.0 |
|
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
||
(2)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
界址点测量采用解析法。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的界址点。
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5cm。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5的规定。
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表5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表5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地籍调查表中的地籍测量记事中说明。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了满足表5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点几何条件或解析坐标等参数,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执行。GPS接收机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执行。
采用极坐标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施测界址点,其起算点应是图根以上级别的控制点。采用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等施测界址点,其起算点可以是图根级别以上的控制点,也可以是已知的界址点或辅助点(为测定界址点而测设的)。
(3)界址点误差的检验
界址点误差包括界址点点位误差、界址间距误差。表6中△s为界址点点位误差,表6中的△S1表示界址点坐标反算出的边长与地籍调查表中实量的边长之差,△S2表示检测边长与地籍调查表中实量的边长之差。△S1和△S2为界址点间距误差。
表6. 界址点坐标误差表
|
界址点号 |
测量坐标 |
检测坐标 |
比较结果 |
||||||
|
X/m |
Y/m |
X/m |
Y/m |
△x/m |
△y/m |
△s |
|||
|
|
|
|
|
|
|
|
|
||
表7.界址间距误差表
|
界址边号 |
勘丈边长/m |
反算边长/m |
检测边长/m |
△S1/cm |
△S2/c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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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同精度观测检验界址点误差时的中误差计算公式为:

采用高精度观测检验界址点误差时的中误差计算公式为: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或工作尚未完成但已全面部署推进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或统一开展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充调查,或待日后通过日常变更调查的方式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逐步实现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调查。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的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该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屋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房角点坐标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房角点坐标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依据房角点坐标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五)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采用统一建库软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并及时将调查成果和资料整理归档。
(六)登记颁证
在完成权属调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以宗地为单元开展土地登记,依次按照申请、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的步骤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权登记发证业务的办理机构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原则为: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七)检查验收
为保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对成果实行自检、市级检查、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制度。
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要有检查记录,并编制自查报告。自查实行“三检”制度,即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组)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
自检:自检是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阶段结束时对作业质量的检查。自检比例为100%。
互检:互检是下一工序的作业队(组)对上一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的全面检查。互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可根据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但实际操作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70%。
专检:专检是由作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成果质量进行的检查。专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的检查比例不低于20%,巡视检查比例不低于40%。专检除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检查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检查记录、总结报告、工作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自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申请时应提交自查报告。
2.市级检查
市级检查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外业抽查比率不小于5%,内业抽查比率5-10%,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申请省级验收。
3.检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
检查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DB 22/T 2298-2015)执行。
4.终止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组终止验收。
(1)调查完成率小于90%。
(2)权属争议底数(权属争议地面积和宗地数)不清。
(3)确权登记完成率小于90%。
(4)无技术设计书或作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技术设计书要求。
(5)作业中有伪造成果行为的。
(6)实地界址点设定不正确比例超过5%的。
(7)控制网点布局严重不合理,或起算数据有错误,或控制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8)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或间距中误差超限或误差大于2倍中误差的个数超过5%的。
(9)面积量算错误的宗地数超过5%的。
(10)未建立调查登记数据库或数据库质量不合格的。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7月底前)
1.搞好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通告。
2.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成立“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和市林业局共同协调推进,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组织方法、经费预算等保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政策细化、质量控制、监督检查、成果管理“六到位”。
3.准备资料仪器。主要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近期航片、村镇规划、测量控制点等确权登记发证必备资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全站仪、GPS接收机、绘图仪、打印机、钢尺以及交通工具等。
4.开展业务培训。“长春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8月—2017年6月)
1.2015年年底,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覆盖率达到60%,同步开展确权登记成果的检查验收。
2.2016年年底前,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成果入库率达到100%,登记发证应发尽发;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开展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3.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总体要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推动机制,全力保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权属调查、登记发证、经费落实、提供资料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保证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全程参与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招标,并书面确认。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协助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登记发证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调查、发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工作进度和预算安排,同级财政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需要,确保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