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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640F/2017-4400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8640F/2017-4400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根据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规监察处牵头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可以予以解聘或者降低薪酬。

第四条 被聘用法律顾问单位须确定一名首席律师,首席律师应是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是熟悉国土业务的人员担任,配合我局日常工作的律师应根据我局的实际工作量做人员增减的调整。

第五条 受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或局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我局和局属事业单位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我局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我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参与接待信访和每个月的信访接待日、处理信访法律事务;

(八)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受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执业律师资格;

(二)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为处分。

第七条 受聘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我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我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四)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受聘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局内各处室(办、委)局属事业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须提前3天通知法律顾问或者法规监察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我局要求提出法律意见、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案情重大、复杂的,与我局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意见书应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律师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收到与我局相关各类法律文书,应立即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承办我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我局或有关处(室、委、局)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决策的,主管业务局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局长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及时报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规处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4.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 局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法律顾问应于每年年末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已聘用法律顾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