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82752-5/2011-22390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28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
| 发文字号: | 长规发[2011]16号 |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28日 |
| 索引号: | 01382752-5/2011-2239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28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 ||
| 发文字号: | 长规发[2011]16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28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档案,是我局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真实记录,是规划许可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卷宗必须一案一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主卷、副卷。依据违法事实的主次确定卷宗的主卷、副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用黑色碳素笔书写、签发(电脑打印)。行政处罚案卷要在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办案人整理、填写完善、编写页码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档案后,要认真检查档案的完善情况,统一编写归档号装订成册,并做好存档登记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档案有错填、漏填、内容与目录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返还办案人改正。
第六条 对于存在分期、缓缴罚款情况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市局处罚委员会同意当事人分期、缓缴罚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交档案管理人员临时存档。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登记的同时分期、缓缴罚款期满前两个月提醒办案人催缴罚款。
第七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情况后,应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着手立卷工作。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证,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八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照片等声像材料要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
卷宗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
举报材料
现场检查记录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审批表;
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照片)
规划许可文书复印件(黄证、绿证附件附图)
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回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委托书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文书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措施申请书)
分期、缓交罚款申请表
罚款票据粘贴页
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卷底)
第十条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十一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二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黑色碳素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长规罚 字( ) 号”栏,填写归档编号,如长规罚朝字(2011)1号。
第十三条 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四条 卷宗必须使用A4纸。卷宗装订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第十五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将经办人员名章加盖于骑缝处。卷宗归档前由案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六条 录音、录像带和证物(单独装袋的)材料,应与卷宗(文字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放(特殊的也可以单独存放),统一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归档编号按案件发生年份归档,按结案日期编号,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办案人不得将行政处罚档案据为已有、私自销毁或拒绝归档。
第十九条 已结案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原办案人和档案人员同意,并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二十条 永久性建筑工程违法的行政处罚卷宗保管期为永久。
第二十一条 借阅、调阅行政处罚卷宗,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未尽事项,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