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6-21684 |
| 分 类: | 市场监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发〔2016〕43号 |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6-21684 | 分 类: | 市场监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发〔2016〕43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城乡发〔2016〕43号
各监理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行业市场行为,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全面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立足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依托电子信息平台,及时记录企业经营行为即信用得分情况,公开监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评分标准》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602012
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完善长春市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长春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按有关规定进入长春市的外地(注册地不在长春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通过采集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中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随机准确采集经营行为信息,及时公开。
第六条 信用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监理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行为、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履职尽责等守法情况。
第二章评价方法及等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20分,质量行为45分,安全管理25分,社会信誉10分。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每年在12月底前向我委提出评价申请,并递交《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表2)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本年12月底,我委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我委各处(室、站)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的监理各项行为在委监管平台上及时记录、评价打分。
第三章 企业资格和素质部分(20分)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利润额为正值的,得1分。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在长春地区以外有监理业绩的,有一项加0.5分,最多得1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达到规定年限,得1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得1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国家注册人员满足资质要求的,得3分;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企业办公场所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得1分;两年以下的得0.5分。
第十七条 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手续的,得1分;未及时变更的,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组织结构合理、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的,得1分;张贴、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得1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建立人事劳动、教育培训、财务管理、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每项得0.5分,最多得4分;该制度张贴、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最多得1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得1分;信息化管理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的,得1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满分得1分,未参加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得1分;未参加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质量行为部分(45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确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对项目的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查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
(一)设立了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得0.5分,未设立不得分;
(二)任命了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得0.5分,未任命不得分;
(三)管理文件有明确规定对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得0.5分,无明确规定不得分;
(四)提供对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的证明材料(如检查表、考核表等)得0.5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人员配备信息表得0.5分(或项目台账中含有人员配备情况一栏表),未提供不得分;
(二)人员配备信息表内容详细(含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培训岗位证书编号)得1分,若专业、职务、人员信息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得0.5分,每缺一人扣0.1分,最多扣0.5分;
(四)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专业符合有关要求得1分,不符合有关要求不得分。
第二十五条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建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条款清晰,职责明确,得2分;未建立现场管理制度不得分;
管理制度不清晰明确,内容过少不足四项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1.5分。
第二十六条 现场配备相应的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的情况(如钢尺、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现场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台账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
(二)现场基本的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如钢尺、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配备齐全得0.5分,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三)现场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检定证书齐全得1分,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第二十七条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监理规划且与工程实际相符得0.5分,不符合工程实际,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二)监理规划按规范要求编审得0.5分,编制不符合要求扣0.3分,审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三)提供监理实施细则并与工程实际相符得0.5分,不符合工程实际,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四)监理实施细则按规范要求编审得0.5分,编制不符合要求扣0.3分,审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及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分包单位(含试验室)资质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资质证明材料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未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扣0.5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家分包单位扣0.1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未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扣0.5分;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每缺一家分包单位扣0.1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原材料及构配件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设备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主要设备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设备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见证取样记录齐全,签认手续齐全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见证取样记录提供不全,每项扣0.2分,最多扣2分;
见证取样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或错误,每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第三十条 现场监理机构组织和审查设计变更,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工程变更单且签认手续齐全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工程变更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二)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扣0.3分;
(三)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每项得0.2分,最多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第三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工作的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监理日志且日志内容详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日志内容无法体现监理巡视情况,扣0.5分;日志不全(缺日期或工序不连续),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平行检验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平行检验记录未签认,每项扣0.1分;平行检验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旁站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关键工序未旁站,每项扣0.2分;旁站记录未签认,每项扣0.2分;旁站内容与工程实际不符,每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满分为5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检验批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检验批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检验批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检验批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分项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分项验收登记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分项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分项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四)提供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五) 提供工序及分项分部工程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下发通知书,监督整改到位、催促施工单位报送整改结果,是否有因监理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满分为6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查看监理通知单与相应的回复单,内容相对应,且签认手续齐全,整改到位,每次得1分,最多得6分;
通知单或回复单签认手续不全,每次扣0.5分,最多扣3分;
通知单未回复或通知单与回复单内容不对应,每次扣0.5分,最多扣3分;
未提供监理通知单及回复单,但提供工程施工符合规范要求,无监理通知单情况说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
若有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不得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情况,满分为10分。
提供省级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考核优秀证书,每项工程得5分,最多得10分;
提供市级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考核优秀证书,每项工程得4分,最多得8分;
提供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表,证明考核合格,每项工程得2分,最多得4分;
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对监理工作的评价,满分为2分。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满意的,每项工程得1分,最多得2分;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一般并符合要求的,每项工程得0.5分,最多得1分;
未提供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证明的,不得分;
存在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不履行职责投诉的,不得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部分(25分)
第三十六条 监理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得0.5分。
第三十七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安监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组织整改并验收合格的,扣2分。
第三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审查的,审查一项得0.5分,最高得3分。
第三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核的,得1分;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核的,得1分,共2分。
第四十条 对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安全设施等检测检验、验收、审核、备案的,得3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的,得1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得1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的,得2分。
第四十四条 监理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得1分;施工现场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得2分,共3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理对发现的工程隐患能够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5分。对发现隐患未要求整改的,扣1分;未及时签署复查意见的,扣1分;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扣2分;对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的,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尽责及时的,得2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未立即下达停工令的,扣1分;未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最多扣2分。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行为的,扣0.5分。
第六章 社会信誉部分(10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在岗情况,满分为2分 。
经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机构人员三次不在岗,总监或总监代表扣2分、其他监理人员扣1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九条 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承接监理业务的,得1分。
第五十条 未按时签订合同、未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的、监理合同的信息与工地信息不一致、项目机构人员与监理现场不一致的,有一处扣0.5分,最多扣1分。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采用信息化(可视监管系统)、BIM技术的,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本年度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市级及其他社团组织奖项的,并在12月底前向我委提供证明材料,有一项得0.5分,最多2分。
第五十三条 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监理项目台账的,有一项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十五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的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最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五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确定为D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国家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级别资质等级标准,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行为的;
(三) 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出租、出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被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或各级社团组织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九)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和监理台账的;
(十)在监理业务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清楚的;
(十一)省外监理企业入吉承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十二)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十三)未按期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我委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
第五十八条 按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监理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在监理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升级或增项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监理企业,可进行正常监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升级和增项,不提供出省承揽监理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将外地监理企业经营行为同时通报给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该企业应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整改,整改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与其经营活动,本年度评定等级不变。同时,该企业在下次信用等级评定前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宜。
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企业,作为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建委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评分标准
长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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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类别 |
评价内容及扣(加)分标准 |
分值(分) |
扣(加) |
得分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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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资 格 和 素 质 (20分) |
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利润额为正值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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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在长春地区以外有监理业绩的,有一项加0.5分,最多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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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达到规定年限,得1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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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国家注册人员满足资质要求的,得3分;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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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场所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得1分;两年以下的得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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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手续的,得1分;未及时变更的,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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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组织结构合理、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的,得1分;并张贴、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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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建立人事劳动、教育培训、财务管理、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每项得0.5分,最多得4分;该制度张贴、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最多得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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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得1分;信息化管理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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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满分为1分,未参加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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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得1分;未参加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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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行 为 (45分) |
监理企业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确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对项目的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的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查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 (一)设立了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得0.5分,未设立不得分; (二)任命了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得0.5分,未任命不得分; (三)管理文件有明确规定对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得0.5分,无明确规定不得分; (四)提供对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的证明材料(如检查表、考核表等)得0.5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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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人员配备信息表得0.5分(或项目台账中含有人员配备情况一栏表),未提供不得分; (二)人员配备信息表内容详细(含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培训岗位证书编号)得1分,若专业、职务、人员信息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得0.5分,每缺一人扣0.1分,最多扣0.5分; (四)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专业符合有关要求得1分,不符合有关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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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建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条款清晰,职责明确,得2分;未建立现场管理制度不得分; 管理制度不清晰明确,内容过少不足四项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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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配备相应的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的情况(如钢尺、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现场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台账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 (二)现场基本的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如钢尺、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配备齐全得0.5分,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三)现场测量检测器具及设备检定证书齐全得1分,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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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监理规划且与工程实际相符得0.5分,不符合工程实际,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二)监理规划按规范要求编审得0.5分,编制不符合要求扣0.3分,审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三)提供监理实施细则并与工程实际相符得0.5分,不符合工程实际,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四)监理实施细则按规范要求编审得0.5分,编制不符合要求扣0.3分,审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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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及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分包单位(含试验室)资质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资质证明材料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未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扣0.5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家分包单位扣0.1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未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扣0.5分;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每缺一家分包单位扣0.1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原材料及构配件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设备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主要设备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设备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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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见证取样记录齐全,签认手续齐全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见证取样记录提供不全,每项扣0.2分,最多扣2分; 见证取样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或错误,每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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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组织和审查设计变更,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满分为2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工程变更单且签认手续齐全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工程变更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二)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扣0.3分; (三)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每项得0.2分,最多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项扣0.1分,最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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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工作的情况,满分为3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监理日志且日志内容详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日志内容无法体现监理巡视情况,扣0.5分;日志不全(缺日期或工序不连续),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平行检验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平行检验记录未签认,每项扣0.1分;平行检验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旁站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关键工序未旁站,每项扣0.2分;旁站记录未签认,每项扣0.2分;旁站内容与工程实际不符,每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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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满分为5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一)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二)提供检验批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检验批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检验批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检验批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三)提供分项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分项验收登记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分项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分项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最多扣1分; (四)提供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且签认手续齐全,内容与工程实际相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2分;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与工程实际不相符,每项扣0.5分;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五)提供工序及分项分部工程报审表且签认手续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报审表提供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报审表签认手续不全,每缺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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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下发通知书,监督整改到位、催促施工单位报送整改结果,是否有因监理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满分为6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将扣分,扣完为止。 查看监理通知单与相应的回复单,内容相对应,且签认手续齐全,整改到位,每次得1分,最多得6分; 通知单或回复单签认手续不全,每次扣0.5分,最多扣3分; 通知单未回复或通知单与回复单内容不对应,每次扣0.5分,最多扣3分; 未提供监理通知单及回复单,但提供工程施工符合规范要求,无监理通知单情况说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 若有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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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情况,满分为10分。 提供省级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考核优秀证书,每项工程得5分,最多得10分; 提供市级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考核优秀证书,每项工程得4分,最多得8分; 提供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表,证明考核合格,每项工程得2分,最多得4分; 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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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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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监理工作的评价,满分为2分。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满意的,每项工程得1分,最多得2分;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一般并符合要求的,每项工程得0.5分,最多得1分; 未提供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评价证明的,不得分; 存在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不履行职责投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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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管 理
(25分) |
监理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得0.5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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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主管部门、安监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组织整改并验收合格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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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审查的,审查一项得0.5分,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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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核的,得1分;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核的,得1分,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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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安全设施等检测检验、验收、审核、备案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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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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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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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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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得1分;施工现场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得2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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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对发现的工程隐患能够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得5分。对发现隐患未要求整改的,扣1分;未及时签署复查意见的,扣1分;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扣2分;对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的,扣1分,最多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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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尽责及时的,得2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未立即下达停工令的,扣1分;未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最多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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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行为的,扣0.5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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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信 誉 (10分) |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在岗情况,满分得2分 。经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机构人员三次不在岗,总监或总监代表扣2分、其他监理人员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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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承接监理业务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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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签订合同、未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监理合同的信息与工地信息不一致、项目机构人员与监理现场不一致的,有一处扣0.5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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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采用信息化(可视监管系统)、BIM技术的,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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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年度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市级及其他社团组织奖项的,并在12月底前向我委提供证明材料,有一项得0.5分,最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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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监理项目台账的,有一项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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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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