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322B/2010-11530
分  类: 工程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城乡发[2010]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7322B/2010-11530 分  类: 工程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城乡发[2010]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关于加强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 设计、 监理、 检测单位, 各外窗生产 企业: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树料和产品质 量监督 管理 的通知》精神,保 证外窗节能性能,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应用外窗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均应选用三玻窗,普通三玻窗设计选用的外窗传热系数 CK 值) 不应大于 2. 2W/ m2 · k。

  二、外窗生产暂按以下标准:玻璃应使用双中空浮法玻璃,    应采用复合胶条双道密封, 中空玻 璃空气间层厚度宜为 1 2m m ; 开启扇宜保 证三道密封,密封条宜选用三元乙丙密封胶条,严禁使用高填 充软 PVC 密封条和再生胶密封条; 铝 塑复合或 塑料节能外窗截面不宜小于四腔的型村,型材壁厚不得小于 2. 5mm; 塑料节能外窗的增强型钢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 5mm 的热锁锌冷轧钢板制作。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外窗质量的监管,建立外窗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申请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检测机构对外窗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 格的外窗,登记并公示在《长春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技术) 目录》上(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中明确外窗的 各项性能指标及构造做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获得《产品目 录》的单位随机抽查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清除出《产品目 录》,对生产企业作不良行为记录,有两次不良行为的单位,其 各类产品 2 年内不准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四、订购单位必须选用《产品目录》中公示的外窗产品,未选用《产品目录》中外窗产品的工程项目或外窗质量未达到设计 标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 工备案。

  五、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外窗应具备的性能指标。在设计中必须合理控制窗墙比,不宜设计采用飘窗;不宜将阳台设计作为室内空间。如阳台作为室内空间,应对阳台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确保建筑耗热量指标满足规范要求。

  六、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窗产品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在《产品目录》中的外窗产品,不允许进入长春市施工现场。

  七、外窗生产企业应建立质僵保证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应按相应安装资质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申请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窗产品,生产企业应常规制作不少于 3 控的样品, 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检 测部门检测。产品经检测合格后,公示《产品目录》前,生产企业要出具《质抵保证书》,承诺产品如果在抽检中不能达到样品性能,将承担抽查检测费用、自愿退出市场并接受处罚。

  八、塑钢窗生产单位应在 每年 6 月 25 日和 12 月 25 日前将塑钢窗订货合同及统计报表报市墙材苹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报表真实准确性作为考核企业认证和资质的一项条件。

  九、一般情况下《产品目录》有效期为两年,《产品目录》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到达前一个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十、无安装资质的塑钢窗生产 厂家,严禁在 我市从事塑钢窗安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