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8-20818 |
| 分 类: | 市场监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15日 |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1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联字〔2016〕8号 |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1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8-20818 | 分 类: | 市场监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15日 |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1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联字〔2016〕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1日 |
关于做好201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
长城乡联字〔2016〕8号
各县(市)、开发区住建局,双阳、九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做好2015年我市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四)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关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并公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计价信息,可以做为合同约定不明时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
七、2015年长春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