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8-20817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13日 |
标 题: | 长春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发〔2012〕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16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322B/2018-20817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13日 |
标 题: | 长春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长城乡发〔2012〕8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16日 |
长春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长城乡发〔2012〕8号
为落实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住建厅、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意见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当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依据管理权限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确定的重大隐患实施旁站监理,并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职责划分,由市或工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或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在“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相关的软件管理系统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责任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向挂牌督办部门提出摘牌销案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摘牌销案。核查不合格者,继续挂牌督办。
摘牌销案后,要依据管理权限及时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督办,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事故发生后,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在“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相关的软件管理系统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名称;
2、事故概况;
3、督办事项;
4、办理期限;
5、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或直接下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1、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2、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3、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应当向有处罚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经市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完成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经市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市本级存档一份。
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的重大举措,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肃责任追究,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规范,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
2、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分级挂牌督办、追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等制度,筛选挂牌隐患,依法严格督促,高效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督办通知书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3、督办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将督办结果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