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相结合的全过程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一体化工作体系,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制度完备、齐抓共管的欠薪综合治理格局,切实防范化解重大欠薪风险隐患,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压实街道、乡镇、社区对所辖建筑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督促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项目使用“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督导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部门职责,加大案件的挂牌督办、领导包保、责任追究及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
(二)部门监管职责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民工欠薪治理责任,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依法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
1. 人社部门
(1)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和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情节严重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3)负责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需要可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进行联合执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5)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6)负责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2.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
(1)负责全面规范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而引发的源头性欠薪和工程纠纷案件,并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2)牵头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应用“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同步向监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督促相关工程参建主体落实项目录入、人员登记、考勤等制度规定。
(3)负责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严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劣迹并记入“黑名单”的企业进入政府工程建设市场。
(4)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人社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1〕208号)规定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负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管理工作。
3.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政策,督促房地产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牵头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视情节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不诚信记录,对严重违法房地产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 公安部门
负责做好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案件线索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依法及时处置。对于人社部门书面商请提前介入或联合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
5. 检察机关
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根治欠薪工作中发生的渎职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审查和处理。
6. 人民法院
负责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行政处罚、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对其中提起公诉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等措施。对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和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
7.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保障项目资金充足。
8. 财政部门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管。根据企业申请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而导致政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将政府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监督使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管理。
9. 信访部门
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根据根治欠薪工作部门职能引导农民工到欠薪问题管辖地区的相关部门依法维权,并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对上级督办案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判,牵头做好重点敏感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
10.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负责牵头处理土地或规划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
1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指导,落实工程总承包职责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出资人职责,牵头处理出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未及时有效处理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他部门的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指导工作,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执行。
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人社部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3. 教育、卫生、农业农村、林园等部门
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督促落实项目资金,牵头负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督促农民工工资发放。对因未及时有效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4. 民政部门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15.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6. 工信部门
负责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工作,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17. 税务部门
负责会同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纳税记录等经营状况做好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通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防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18. 工会组织
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19.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指导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进一步健全支付结算制度,配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配合人社部门向金融机构共享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信息,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20. 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因工作开展不力、欠薪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1. 审计部门
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政府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以及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核销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三)企业主体责任
1. 工资支付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 工资垫付与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
(1)各类建筑企业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各类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2)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监管平台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
(3)建设单位应与总承包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总承包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三、强化制度落实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行业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推行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通过曝光、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及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查处。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同步使用监管平台,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注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金融机构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对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协议银行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并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和代发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三)严格落实信息化监管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监管平台,切实落实信息化监管工作制度。要做好该监管平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对本地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进行整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协议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各项有关制度的全过程实时监管,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对落实监管平台相关制度不到位的,由市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对涉事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四)严格落实建筑企业诚信评价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 (长人社规〔2021〕1号)规定,坚持实行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评价方式,切实将建筑企业诚信考核结果与建设施工企业在长招投标经营活动相关联,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吉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在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过程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违法失信企业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切实做到“应拉黑尽拉黑、应公布尽公布、应通报尽通报”,增加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打击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力度不打折扣。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在履职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措施不当、推诿扯皮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的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各司其职,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定期督查制度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下列根治欠薪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查。
1.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处置情况;
3. 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查处情况;
4. 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情况;
5. 劳动报酬争议处理“绿色通道”落实情况;
6. 加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工作作为推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督查中发现的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工作不落实、处置工作不力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八)严格落实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
因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或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部门予以警示。
1. 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重大涉稳隐患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群体性事件多、出现恶性突发事件等情况;
3. 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不当造成进京“非访”或进省进京集体上访的情况;
4.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 未按时报送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情况,存在材料失实、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6.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由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有效发挥部门职能,加大对重大欠薪案件及源头性欠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力度,不断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深入开展,形成欠薪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提高执法工作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 “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执法 ”的工作思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要求,综合考虑根治欠薪监管职责、辖区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农民工数量、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以及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科学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编制。要积极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的综合执法工作力量,切实延伸劳动监察基层工作触角。要按照执法规范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
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要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导致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以及拖欠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市政府将约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失信企业,将依法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