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六届第三次会议第105号代表提案的答复
长人社议字〔2024〕3号
尊敬的 郑喜凤 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六届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企业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建议》的提案(第1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注重实效,积极宣传劳动关系法律规章
为促进企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向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政策宣传。一是利用局官网开设“用工管理”网上服务专栏,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长春市新办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我市最低工资执标准、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万人助万企劳动关系领域政策问题等相关内容,主要采取以问答等通俗易懂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劳动关系领域最新政策和服务活动。同时,局官网“办事指南”中,对劳动关系业务经办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对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公示,有效地方便企业办理劳动关系业务事项。二是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政策出台时,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及时做好宣传。这几年,劳动关系领域陆续出台了“三孩政策”、“老人护理假”等社会关注高的政策文件,我们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向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宣传,提前化解矛盾。疫情防控期间,编印了《长春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手册》,指导服务企业依法、灵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好评。三是坚持送法进企业和集中授课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服务。局劳动关系领域监察执法、仲裁调解、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版块,采取调研走访、进企业送法等形式,结合企业需要做好普法宣传和上门服务。指导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定期组织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进行集中授课,做好劳动关系政策宣传。
二、现行政策依据及管理权限的说明
现行特殊工时的上位法依据是:国家层面,《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省级层面,《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吉劳安字〔1995〕3号)。我市现执行《关于在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长人社规〔2020〕3号)。
管理权限的划分,国家、省属企业面,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即: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省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经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省属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报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上两种情况,亦可由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我市特殊工时审批权限,实行属地管理。2016年7月20日我局下发《长春市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特殊工时审批权限调整为属地管理。这一政策变化,是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进行的调整。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主体。
2020年6月,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以及此项业务办理的要件和流程。
三、优化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由于国家、省特殊工时文件出台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殊工时审批的行业、岗位,已出现了很大新变化。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办理、灵活处置”的原则,会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事效率,2023年,已将此项业务纳入全省“吉事办”政务服务申报系统,并将此项业务申报材料压缩至2项(1、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2、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各类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报此项业务。
感谢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企业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建议建议。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支持,以激励我们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时制管理工作。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主管领导:宋 堃
责 任 人:张天华 杨 旭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杨 旭 0431—8987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