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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3-46709
分  类: 人事人才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3-46709 分  类: 人事人才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人社〔2023〕7号
各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人社局制定了《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3日
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长春市人才政策升级版及实施细则要求,结合省人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是用于赋能高端人才培养、产业发展提升、激发创新创业、提升科技支撑的专项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的日常运作、入站博士后(研究生)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依规审查、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的日常运作及资助入站博士后(研究生)项目的具体实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但是不得用于与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及评价,确保资金向人才培养、科技成果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向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管并建立预警制度,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原则上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费用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等资金使用情况,自觉开展内部监督。
  第九条  资金使用完成后,各设站单位要主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组织决算,归档相关资料,决算报告及资金支出明细同步报市人社局备案。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设站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应定期组织对受资助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的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各设站单位管理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