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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2-04458
分  类: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2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2-04458 分  类: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2日
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人社〔2022〕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基础上,全力保障企业用工、稳定就业岗位、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一)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建立人社专员队伍,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对我市产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四上企业”、重点施工项目等开展“两找一服务”专项工程,通过“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直通车,“点对点”帮助企业享受政策、解决困难、保障用工需求。围绕人社职能和企业需求,持续送政策、送岗位、送人才、送技能、送服务,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二)持续做好网络招聘服务。多渠道收集岗位信息,通过“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线”、长春就业创业网、长春人才网等网络平台,“长春人社”、“长春就业”、“长春人才市场招聘服务”等微信平台,“长春就业局”、“长春人才市场”等抖音官方账号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求职登记,确保线上招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打烊。
  充分利用前程无忧等市场化网络招聘平台资源优势,常态化、精细化、长效化合作,开展2022年长春市“助企抗疫,惠企引才”公益性网络招聘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招聘行动等系列活动,积极发挥政企合作、优势互补的双赢机制,持续缓解“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
  (三)有序恢复线下招聘。疫情形势缓解后,在做好安全防控基础上,有序组织恢复线下招聘活动,为企业和各类求职人员提供精准、快速、有效的岗位供需服务。限时限员开展现场招聘会,服务复工复产企业用工招聘,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
  (四)拓宽就业服务渠道。充分发挥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带动就业重要作用,引导入驻企业积极主动做好滞留本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的协调对接,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落实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产业园入驻企业房租减免优惠政策。组织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发布动态招聘信息,加快各招聘平台信息共享。采取“政府牵头、市场参与”的方式,编制发布《长春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紧缺用工目录》。加大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点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用工保障力度,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掘、余缺调剂、整体打包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五)支持企业共享用工。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用人单位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六)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结合生产条件和实际需要,支持各类企业广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按照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待遇,提高薪资水平,建立人、岗、薪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和薪酬增长机制,形成引才留才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七)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线”、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功能,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避免人员集聚。
  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
  (八)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
  (九)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县(市)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其他扩大缓缴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十)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返还最高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全面落实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培训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十一)帮助企业留才聚才。直面企业需求和人才需要,积极推进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人才公寓等政策落实落地,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搭建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优越环境,为人才安心留企工作创造条件。
  对市域内企业中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
  对企业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十二)实施引才激励。对为我市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发放最高400万和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涉及疫情封闭地区因交通不便、无法复工复产导致的归还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的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按规定予以展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医疗用品、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供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先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再申请办理贴息。对有意愿养殖肉牛并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5万元以内三年全额贴息贷款。
  (十五)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针对防控知识、个人防护和卫生规范、日常预防性消毒、重点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等方面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关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六)加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在本市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人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七)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留长工程”,健全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集“政校企”三方资源信息,包括“政策包”,各高校就业部门联系方式及毕业生人数、专业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等信息综合发布,招聘求职、人才分类评价、档案接转等服务“云”办理等。推进“2个基地”建设。依托长春人才市场建设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岗位对接基地,搭建“吉人回乡”绿色通道;整合长春人才市场、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社会实践基地,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支持和鼓励引导。推进“3个一批”建设。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区级服务网点;一批省内其他地区高校来(留)长服务联络网点;一批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服务网点,强化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保障。
  开展“‘长’聚人才-2022高校毕业生毕业季网络”服务行动。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岗位,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社区、“三支一扶”基层项目等开发岗位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发挥政策效能,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市区联动,“政校企”联合,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以高校“春招、秋招”为契机,开展“链接产业,就在长春”系列宣讲招聘活动促进“校企”合作,联合开展远程宣讲、招聘,精准对接。持续开展“就业岗位进校园”、“政策宣讲进校园”、“创业扶持进校园”、“就业指导进校园”等“云”服务。
  市区联动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来(留)长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学子创业、链接长春”促进大学生创业全链条系列服务。
  为高校毕业生留长办理就业手续提供便利。对2022年延迟离校的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可在毕业生实际离校后办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取消应届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
  (十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市实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四个“一批”工程。成规模、成批次组织低风险地区农村劳动力尽快返岗复工一批;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帮助企业招聘录用一批;深入挖掘本地用工单位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用工潜力,鼓励优先吸纳一批,充分利用国家启动的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工程项目的有利契机,通过以工代赈,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继续发挥就业帮扶“星火站”、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作用,开发“三无”公益专岗,稳定就业一批。
  (十九)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保障力度。针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采取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包保形式,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对符合条件人员帮助落实就业政策,全力做好特殊时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年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实际符合认定月份领取社保补贴。
  (二十)强化公益性岗位就业保底作用。增设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岗位。开发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1000个,安置受疫情影响短期内无法外出就业人员;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1300个,充实社区服务力量。
  (二十一)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支持。
  (二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建设灵活用工市场,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利用街道、社区空闲场地建立100个夜市、地摊等灵活就业经营场所,每个市场设立就业扶持专属摊床不少于5个,通过街道社区对接线上线下供应链下沉产品,有序组织辖区内失业人员参与就业扶持专属摊床经营,就地就近开发岗位。
  四、保障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待遇
  (二十三)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认定(鉴定)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表现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认定(鉴定)的重要依据。已经取得上一级资格、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提前2年破格聘任,对岗位职数不足的,可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二十四)推荐人才项目及荣誉。大力支持用人单位加大人才项目开发力度,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人才项目及荣誉。
  (二十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统一政策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十六)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二十七)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二十八)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进一步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等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二十九)延长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业务审核办理时限。2022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时间由原截止3月末延长至5月末,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审核时间。对急需审核办理的企业,采取微信、邮件的方式办理,具体纸质版材料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补交。2021年度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时间由原截至3月末延长至5月末。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逾期的情况,视为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材料齐全的给予正常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期。
  (三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因受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三十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疫情期间,畅通电话、信件、网络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并通过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告知,引导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反映诉求。安排专人在线接听接收相关咨询和诉求,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三十二)加强劳动仲裁服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十三)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大重点企业用工监测,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早介入,提高失业风险监测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