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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1-0063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565W/2021-0063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关于印发《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人社规〔202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

  现将《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劳动用工分类服务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切实营造“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与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相对应的各类用人单位。对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市场主体的监察执法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类服务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等级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信用信息,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为AAA、AA、A、B、C、CC、CCC共七个级别的信用分级管理。AAA级、AA级和A级为守法诚信单位,B级为基本守法诚信单位,C级、CC级和CCC级为违法失信单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完全符合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6〕16号)文件规定,<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内容及标准的,评为“AAA级守法诚信单位”。

  第九条 对于主动提交《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承诺书》和《调查问卷》的用人单位,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书面审查合格。第一年承诺后,纳入A级管理,第二年再次承诺后纳入AA级管理,连续三年承诺且无投诉或举报的,纳入AAA级信用监管。上述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行为和主体清单。

  对于AAA级用人单位,享受三年的免予书面审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绿色通道待遇。三年期满,第四年不再承诺的,信用等级降为AA级;第五年不再承诺的,信用等级降为A级;第六年不再承诺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纳入正常双随机监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符合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6〕16号)文件规定,<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内容及标准的,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符合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6〕16号)文件规定,<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内容及标准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违法失信单位”的,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公示期限,采取“C级、CC级和CCC级”三级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首罚警诫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并适用最短的信用修复规定,修复后回归B级。对于在其他领域失信的用人单位,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惩戒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为一年的,信用等级降为CC级,公示期结束信用修复后回归B级。公示期内再次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公示期内不得修复,公示期满后回归B级。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被评为“CCC级违法失信单位”的,将被列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行为和主体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需要降级的,人社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等级重新评定并按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对守法诚信单位开展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五条 对于被评为“AAA级守法诚信单位”的,应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由人社部门颁发“年度劳动保障AAA级守法诚信单位”荣誉证书。

  (二)对于被评为“AAA级守法诚信单位”的,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免予书面审查,除投诉、举报,或者特殊专项检查外,免于一般情况下的检查。

  (三)建筑企业被评为“AAA级守法诚信单位”的,可享有以下优惠措施:

  1.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可在项目运行2个月后向人社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通过审核的可返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留存比例可降至2%;

  2.连续3次以上评为“AAA级守法诚信单位”且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可向人社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经人社部门核准后,留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

  (四)可优先享受人社部门提供的以下服务内容:

  1.退休审批、就业指导等预约服务;

  2.市人才中心提供1年两次免费招聘服务。

  (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优先办理”、“领办代办”等便利服务。

  (六)将信用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长春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七)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并作为优先推荐与人社领域工作有关评优资格的重要依据。

  (八)依托新闻媒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吉林长春)等对全社会公布信用情况并进行宣传推介。

  (九)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市人力资源市场长期发布其良好信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被评为或降为AA级和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将适度降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提升诚信等级。

第五章 提升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七 条对于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开展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第六章 对违法失信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于被评为“违法失信单位”的,在公示期内,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管理期间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

  (三)评定周期内再次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法从严处罚,诚信等级纳入CCC级管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CCC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将“违法失信”情况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行为和主体清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劳动保障监察违法失信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劳动保障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正违法失信行为和主体清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复核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或“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执照未满一年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和许可转备案的市场主体等级评价和分类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意见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2018年11月28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分类服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长人社规〔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