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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565W/2019-07356
分  类: 劳动关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标      题: 关于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和承诺备案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565W/2019-07356 分  类: 劳动关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标  题: 关于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和承诺备案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人社〔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关于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和承诺备案等项制度的通知

长人社〔2019〕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为减少企业负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局决定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事中监管中,对部分市属企业创新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和承诺备案等项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推行首检告知制、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对于所有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检中,或者在被投诉或举报接受调查时,以及在其他专项检查的过程中,推行《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检告知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和范围,以及明确对检查人员的监督责任。在首检告知的基础上,推行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

  首检告知制,即对于首次执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告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让企业以一个弱势的被动姿态接受政府部门的主动检查,进门即达到普法的目的和效果。首违警示制,即对于首次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以整改的方式达到执法效果的,以警示教育为前提,以信用修复为目的,不启动处罚程序,在督促企业尽快整改的基础上,达到普法和执法的目的。首罚警诫制,即按照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完成信用修复,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

  二、试点推行承诺备案制。鼓励所有与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相对应的市属企业,在学习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行对照检查后,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以主动申报的形式,向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交《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问卷》和《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承诺书》。承诺书经书面备案并公示后,在承诺期内,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承诺单位除实名投诉和举报以外,按照相关规定,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并优先适用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诫制。

  在承诺期内,由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承诺企业重点加强日常政策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如果一年的承诺期内没有投诉或举报,优先纳入A级单位进行监管。

  试点推行的范围暂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民办培训、劳务派遣和建设施工领域的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企业,以及正在立案调查的企业。

  由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所有主动提交承诺书的企业统一实行全口径备案管理,由企业和监察支队分别加盖骑缝章后,监察支队留存承诺部分,企业留存回执。承诺书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模板。

  在试点期间,承诺有效期暂定一年。承诺备案制度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其他三项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提交承诺书,但需要进一步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到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或电话咨询。

  希望通过上述几项制度的试点推行,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进一步提高企业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自觉守法的意识,提高社会用工主体诚信经营的理念,营造人人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社会氛围,全面优化并提升人社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联系人:谷万龙  电话:85679917

  

    附件1.《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承诺书(附回执)》(通用类范本)

      2.《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检告知书(附回执)》(范本)

      3.《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问卷》(范本)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