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和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商财〔2022〕18号)和《关于报送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的函》(吉商财〔2022〕31号),为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商贸流通领域工作实际,现将2022和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
(一)支持开展消费促进。对培育消费热点,搭建消费促进平台,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给予适当支持。
(二)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
(三)支持新电子商务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提质建设,网络消费促进及网络品牌产品推广等。
(四)支持省级步行街改造升级。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消费新地标和城市新名片,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
二、申报资格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支持方向。
2.已获得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和票据不得重新申报。
3.项目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4.具体条件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各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各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组织申报和初审,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初审报告(含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局业务处室,各地留存一份项目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资料按照《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的要求单独装订成册,要有封页和目录,申请资料复印件应确保清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或提供原件核查。
(二)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三)对已获得其他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项目受理处室分工及联系方式
1.开展消费促进项目报至市场运行及消费品促进处,房间号507,电话82731357;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报至商贸服务业发展处,房间号626,电话82738781;
3.新电子商务发展项目报至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处,房间号518,电话82707966;
4.省级示范步行街项目报至流通业发展处,房间号509,电话82716259。
附件:
1.申请书;
2.项目申请表;
3.法律责任声明(项目单位填报);
4.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荐项目汇总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5开展消费促进项目申报指南;
6.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7.新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8.省级示范步行街项目申报指南;
9.获取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方式。
长春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