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7671577240/2019-07354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08日 |
标 题: | 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案 |
发文字号: | 长商行罚【2019】第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8日 |
索引号: | 112201007671577240/2019-07354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公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08日 |
标 题: | 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案 | ||
发文字号: | 长商行罚【2019】第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08日 |
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商行罚【2019】第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鑫
案件来源:消费者投诉举报
执法部门:长春市商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7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商行罚【2019】第1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汽车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吉林省凯旋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隋鑫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5月前后时段销售非贷款汽车过程中,没有签订销售合同。
处罚依据及建议:以上事实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在当事人已完成改正的情况下,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9-07-24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长春市商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9-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