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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商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长春市商务局局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派给相关业务处室,并做好登记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明确意见,交法规处审核;法规处确认后,相关业务处室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向申请人予以正式书面答复,之后到局办公室做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首问负责制,谁受理,谁负责。

  第十九条 成立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法规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最后期限的提前5日,对相关处室进行督促和提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履行职能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