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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切实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商务局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商务局规范性文件;

  (三)商务局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商务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商务局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商务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商务局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