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7269F/2019-04812 |
分 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0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民发〔2019〕73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05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27269F/2019-04812 | 分 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0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民发〔2019〕73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05日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民发〔2019〕7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现将《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下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市民政局 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
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 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
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长春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8月5日
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参与机制高质量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和王凯同志在全市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村民保护环境、参与环境整治的意识,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现制定《关于做好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的意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村居实际讨论制定、由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落实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在城乡社区基层领导、完善村(居)民自治、倡导社会文明风尚、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主动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坚持合法、民主、从实际出发和便于执行的原则,加强合法性审查,把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载体,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真正做进百姓心里,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要求以村规民约形式体现,形成“我制定、我承诺、我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一是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幸福社区等。二是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搞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扫黑除恶,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三是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四是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五是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二)规范程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二是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三是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四是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五是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三)强化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三、有关要求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实现村(居)民自治、创新乡村(社区)治理的有效载体,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最基层的具体体现。在修订完善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牵头抓总,与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司法、妇联等部门协作配合,大力推进。要把规范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幸福社区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抓手,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实施。
(二)始终坚持发扬民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过程作为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和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过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始终坚持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发动,部门统筹推进、共同督导。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过程中,无论采取“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做法,都要广泛征求辖区内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清理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现有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村(居)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损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删除;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制定;对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应予以修订;对群众拥护的、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召开村(居)民会议增加和完善。
(四)完成时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修改、补充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