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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部门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长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已经全面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部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开;网上咨询服务、网上审批、网上办事运行情况;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是否通过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或窗口直接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明显加强;服务经济建设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健全,执行到位;监督保障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并对先进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