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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6872M/2025-00961
分  类: 政策文件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公安机关反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26872M/2025-00961 分  类: 政策文件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公安机关反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反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基准》。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未达到”均不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单位”“违禁物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执行。所称“公共场所”既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剧院、体育场、街道等,也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单位违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网络信息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向他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初次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者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初次鼓动、怂恿他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向他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者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鼓动、怂恿他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二次以上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5.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
  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数量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所规定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数量标准的五分之三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图片、报纸、传单、标语、标识等物品,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通过发行、散发、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5.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所规定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数量标准的五分之三以上未达到定罪处罚规定标准数量的;
  6.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二次以上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的;
  2.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二次以上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以暴力或者持械方式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2.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挑头煽动、胁迫他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4.二次以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5.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6.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不分档)
  明知他人有从事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主客观情节轻微、如事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为他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
  2.为其作假证明等;
  3.负有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4.其他窝藏、包庇的行为。
  七、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不分档)
  明知他人有从事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打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明确表示不予提供的;
  2.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等方法拒绝提供的;
  3.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只陈述枝节问题,而隐匿关键情节,或者直接拒绝的;
  4.其他拒绝提供的情形。
  八、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下元罚款:
  1.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不满二日,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二日以上的;
  2.初次违反该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追回损失且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未及时冻结,导致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产被转移或者被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阻碍执行冻结决定的;
  3.二次及以上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
  4.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初次违反该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1.未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涉嫌恐怖活动调查重大延误、恐怖活动危害后果扩大的;
  2.一年内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提供数据支持、技术支持与协助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初次违反该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造成恐怖活动发生、涉嫌恐怖活动调查重大延误的;
  2.违反该规定,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该规定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且拒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改正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致使涉恐人员通过网络宣传、联络,以及进行资金往来的,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不积极配合调查或者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3.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三人以下的,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充分认识危害后果并主动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拒不配合调查的;
  2.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四人以上七人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八人以上的;
  2.多次违反该规定或者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
  3.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致使涉恐重点人员、涉恐在逃人员入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发现其有电子追踪标识,但未安装接收设备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经警告并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追踪标识存在维护不到位、弄虚作假等情形,未发挥实际作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仍未改正的;
  2.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导致该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违反危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导致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之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虽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处置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虽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之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虽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之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
  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
  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虽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之五: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配备安保人员和设备、设施,但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之六: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的情形。
  (二)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不全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九十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致使发生涉恐案事件时,因无图像采集信息,导致事故调查或者案事件调查取证困难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未按规定落实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管理
  【法律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瓶装燃气灌装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设备和区域,并对加油、灌装过程全程监督。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和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职责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检查发现,未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设备和区域,未对加油、灌装过程全程监督,且未造成后果的。
  2.初次检查发现,未对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且未造成后果的。
  3.初次检查发现,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少于三个月,且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罚款处罚后,在整改期限内仍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在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十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未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扣留,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未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3.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1.初次违反约束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再次违反约束措施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新闻媒体等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不实涉恐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2)单位或者个人曾因违反该规定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二、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或者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单位或者个人曾因违反该规定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三、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相关报道,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形;
  2.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3.单位或者个人曾因违反该规定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四、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负有配合反恐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措施后,采取逃避、推诿等形式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拒不配合反恐怖检查工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1.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态度恶劣的;
  2.驾车冲关闯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反恐怖检查,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教育仍拒不配合的;
  4.因开展反恐怖工作需要,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和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多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曾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上的;
  3.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影响反恐怖斗争实效,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五、阻碍反恐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初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情节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以在相关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障碍程序、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以恐吓、威胁等非暴力手段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聚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的,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二次以上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4.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反恐怖工作任务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