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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切实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委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发改委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发改委规范性文件;
  (三)发改委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发改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发改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发改委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发改委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