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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20138914551/2021-053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标      题: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榆政办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1820138914551/2021-0532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标      题: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榆政办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的 通 知

榆政办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榆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榆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要科学合理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格按乡村规划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推动农村宅基地资源精准高效配置。

  第五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

  (二)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民用地建房管理;

  (四)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各类违法行为;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住建、民政、文广旅、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原来没有宅基地的按法律规定应享受一处宅基地;

  (三)回乡落户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和实施乡村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六)迁入的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地,同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的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原有住宅征收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的;

  (六)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扩) 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四)原旧住宅在各类保护区的。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委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委会收到申请表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将申请表、村民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交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房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3至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现场勘察、审查、审核相关材料,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四)现场勘察后,将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涉及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林业、民政、文广旅等相关部门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或批准文件。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开工10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定点放线根据申请时确定的宅基地及房屋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进行,不得移位。村民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七)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宅基地有偿退出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凡村内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村民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批准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华昌、城郊、正阳、培英等四个街道办事处所管辖村的村民申请在城市开发边界和环城工业园区开发边界以外建住宅办理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