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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收缴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