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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2013891340T/2024-017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先锋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标      题: 先锋乡新颜村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索引号: 11220182013891340T/2024-017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先锋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标  题: 先锋乡新颜村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先锋乡新颜村村规民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指示精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村屯人居环境,树立良好村风民风,加快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爱党爱国爱集体,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公民义务,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规约内容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以实际行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条: 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七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信、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马、骡、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第十二条: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其进行赔偿。
(二)林木和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加强护林防火工作。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村民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村干部都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十四条:禁止各种人为的火灾。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七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八条:严禁乱砍滥伐树木。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
第十九条:凡有田壤、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三)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村民委员组织法》,坚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切实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务、财务管理,设置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大会报告工作,通报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开会商定,由参会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该重大事项才得以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召开各种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对迟、早退到的给予罚款10至50元。对无故缺席的给予罚款50至200元。
第二十四条:凡修路、修桥等集体性建设活动,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的,按村规民约处理,并给予罚款50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自觉参加村组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村容、村貌、卫生清理等义务劳动,无故不参加者给予罚款50至500元。
第二十六条: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理违规村民所得的罚款,村民委员会严格依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使用,并不定期就财务使用情况向群众公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村帐乡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乡农村经济服务科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二十七条: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四)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村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道路、巷道、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处理。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利用积分制形式加强环境管理,评选美丽庭院, 干净人家最美家庭。爱心超市利用积分制形式进行兑换奖品,实行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三十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人用水池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违者除责成其洗水池外并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牲畜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1000元一户。
第三十二条: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片区及学校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卫生清洁活动。
第三十三条: 垃圾费收费标准:家庭户每年每户交卫生费10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年度公示款项用途。
(五)土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本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耕地、退耕还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经村民大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占用集体所属荒地建杂房、厕所、猪圈等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处建房。其他地址建房的,本人需写好申请报告,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再由村民委员会定好房屋宅基地的方位后,才允许下脚建房。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200至2000元。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村风民俗
第三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十九:条提倡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依法殡葬、文明治丧,红白喜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平安、依法的新型丧葬观。
第四十条: 把移风易俗融入节庆民俗礼仪教育、家风祖训,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精神家园。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引导村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四十四条:违犯上述村风民俗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交通、水利及村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有养护公路的义务,严禁在通乡、通村公路150米范围内砍伐树木、草丛等,违者除没收其砍伐的树木、草丛等外,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十六条:严禁采挖通村公路两旁的石头、沙子等,违者除没收其采挖的石头、沙子等外,罚款500至2000元的同时,并责令违规者恢复公路。
第四十七条:严禁将车辆停靠在公路上阻碍交通,违者罚款50至500元。
第四十八条:我村各大小沟塘的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有保护水源,灌溉农田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50至500元。
第五十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100至1000元。
(八)移风易俗
第五十一条: 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二:条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关心帮助“五保”户、“低保”对象、孤老重残、监测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倡导邻里互助和社会帮扶。
(九)邻里关系
第五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四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十五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五十六条:违反上述邻里关系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十)其他
第五十七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不尽义务的,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建立和睦的家庭生活环境,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
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力。
第六十条: 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教育子女
等不良行为进行道德谴责,违反者还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酗酒闹事、造谣中伤、谩骂和报复干部、其他村民,违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在公开栏检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严格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对已退耕、退牧地块不复耕,对林、草要经常进行补救管理、管护。若有复耕、失管等情况,视情节减停各种补助。
二、规约监督
第一条: 由村民理事会负责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理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要模范带头遵守《村规民约》,一旦发现有违反行为,要大胆制止、及时处理。
第三条: 村民对监督人员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乡反映,不得借机侮辱、诽谤、报复监督人员。
第四条: 违反《村规民约》,要承担相应责任:(1)批评教育;(2)赔礼道歉;(3)写悔过书;(4)对违约行为进行通报;(5)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6)扣发村集体经济分红;(7)其他村民提出的约束办法……
三、执行修订
第一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二条: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四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并抄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备案,请全体村民(包括居住、外出务工村民)共同遵守、自觉执行。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新颜村两委。未尽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征集意见、修改、村民讨论表决后决定。
 
先锋乡新颜村村民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