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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2013891906B/2022-06412
分  类: 权责事项;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太安乡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6日
标      题: 太安乡政府工作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索引号: 11220182013891906B/2022-06412 分  类: 权责事项;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太安乡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6日
标  题: 太安乡政府工作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乡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本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政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提高行政能力,努力建设规范、高效、务实、廉洁的政府。
 
  三、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政府由乡长、副乡长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并主持乡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
 
  七、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
 
  八、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行政决策
 
  九、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要充分发挥参谋和法律顾问作用。
 
  十、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思路、重要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机关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重大合同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建立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下列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影响重大的提请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规划;                                  
    (三)大额财政性资金以及公益性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四)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上报备案的或者各部门认为需要向政府报告的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十二、各职能部门提请乡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村(居)的,应事先征求村(居)委会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组织召开部分人大代表会和基层群众座谈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行政程序
 
  十三、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办理工作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述规范性文件没有程序性规定的,应坚持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十四、各职能部门办理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事项,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职能部门都要设立专门岗位准确解答群众咨询,在职责范围内,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基层申请上报相关材料事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乡政府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特别是重点信访问题要不定期地举行听证会。
 
     十六、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事项外,政府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都应当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部门职能、工作规则和办事程序等内容应当在工作场所长期公示,其他政府信息也应当保证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公示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应不少于30日。公示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十八、行政事项的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应当在期限内办结;无期限规定的,应当确定合理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九、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乡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以乡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经审核认可后,由乡长或其委托人签署。
 
     二十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认可法。
 
     二十三、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乡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乡人大及全乡人民的监督。
 
     二十五、各职能部门对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文件以及领导的批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并主动、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六、乡政府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政府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大调解中心及时完成交办督办事项。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乡政府定期召开乡长办公会议。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乡党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乡长、副乡长和各职能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七)讨论确定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
 
    (八)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和各村(居)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通过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十)讨论确定财政重大开支;
 
    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十八、乡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召集,协调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任何专题会议纪要,必须由乡长审核签发。
 
     二十九、乡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以乡政府名义召开的全乡性会议,必须经过乡长或分管副乡长同意。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乡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一、乡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推行一线工作法,做到政策在一线宣传,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十二、乡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款旅游。坚持述职述廉述学制度,践行廉政承诺,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三十三、乡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规定渠道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四、乡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