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努力把乡政府建设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榆树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大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确保乡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乡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乡政府统一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乡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乡长、副乡长、三办主任、各站办所负责人。
第六条
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
第七条
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乡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乡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乡长出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代行乡长职责。
第九条
乡政府各站办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依法行政及监督
第十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乡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乡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乡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乡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向乡人大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乡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按时办结。
第十四条
加强全乡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政府及各部门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应积极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乡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解决,并及时反馈。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六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决定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特殊情况下以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民主、科学、系统、可行、合法。
第十七条
乡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乡总体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十八条
乡政府各部门提请乡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充分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乡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应由乡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开一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
第二十一条
乡干部、机关、各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乡党委统一协调安排,组织召开。
第二十二条
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由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由乡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乡政府各部门、各村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协调处理本乡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乡性大会。
第六章 工作督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乡政府根据每年经镇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乡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乡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乡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乡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镇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乡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政府乡长、副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对乡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镇政府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镇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乡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督促工作落实。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站办所、各部门在行文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乡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涉及全乡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镇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乡长审批或签发。
第三十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
第三十一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扰民。
第三十四条
乡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注意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开短会,讲短话。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三十五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不得有任何与乡党委、乡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乡政府组成人员代表乡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乡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第三十六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乡长与副乡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乡长、三办主任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乡长或常务副乡长报告。对乡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镇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乡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外出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乡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八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要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第三十九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司机等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镇场经营活动。要履行“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站办所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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