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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寿镇执法清单公示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9项(第二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占道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乡(镇)人民政府 【对坐商外溢行为的处罚】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设亭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公共活动环卫义务的处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悬挂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6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临时占道申请义务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7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工地围挡及市容保护义务的处罚】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乡(镇)人民政府 【对施工污染行为的处罚】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工地清运义务的处罚】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设置宣传标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宣传标识安全性、完整性、规范性维护义务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2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合格公共宣传品的处罚】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3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宣传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公共保洁义务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5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绿化保洁义务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清雪除冰义务的处罚】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17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公共施工垃圾清运义务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8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处罚】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 乡(镇)人民政府 【推动净菜上市的义务】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排放污水、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乡(镇)人民政府 【对损害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2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饲养禽畜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3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饲养宠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4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处理宠物尸体行为的处罚】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5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6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7 乡(镇)人民政府 【对妨害垃圾清运行为的处罚】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8 乡(镇)人民政府 【对乱排粪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9 乡(镇)人民政府 【对医疗单位乱排粪便行为的处罚】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0 乡(镇)人民政府 【对在公共厕所内乱到垃圾、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1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建筑垃圾清运义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32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3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报批义务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35 乡(镇)人民政府 【对垃圾、粉尘泄露、遗撒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6 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规处理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7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38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环卫设施养护义务的处罚】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9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公共环卫设施设置义务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行政处罚 乡(镇)级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