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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及促进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具体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拟发的信息发布要经过起草科室负责人、责任编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以加强管理。

  第七条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