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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汇编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合法、真实、便民、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2、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3、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按要求编制《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认真梳理信息公开内容
按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本机关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梳理,特别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列入公开的范围;对以往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效原则选择公开;对动态信息按照重要原则选择公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牵头、各处(室)配合梳理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
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研究制定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程,逐步形成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今后新产生的可公开信息,各处(室)在形成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档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四)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有关工作要求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其政策性强、影响大、涉及的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单位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从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刘胜军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信息的梳理,配合办公室提供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对各自承担的公开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负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培训。将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条例》的执行能力。加强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责定位,扎实抓好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职责要求,加强协作、注重沟通、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自觉地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机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
(五)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声势,营造“公开”的氛围。对内,要抓好学习贯彻,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认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增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对外,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局各处(室)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公开内容目录,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需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负责制。公开信息与数据在预审流程中,收集、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
第四条处室负责人,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的公开内容目录,结合保密规定,对涉及本处(室)职责的政务信息公开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开。
第五条处室难以作出决定或者属于重大事项、或认为不宜公开的,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处(室)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处室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处室意见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第七条属于市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事项部署等,从政务信息正式生成到公开不得超过15日;不属于市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事项部署,如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在做出予以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开。
第八条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内部情况通报会,公开内容需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第九条在政务公开信息预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开信息或数据错漏,或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视情节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备案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三条政务公开备案类型分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第四条政务公开备案上报时间:
(一)长期性公开内容在每年的1至2月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二)阶段性公开内容在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在每月第一周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第五条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二)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按第四条规定,将职能范围内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政务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政务公开备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安全生产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领导、监督、评议。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登记、审核、受理、交办、催办、答复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审查、政策把关,提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局根据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经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文件;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将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用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申请要件符合申请表(见附件1)要求和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除填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当出具加盖该组织印章的证明文书。
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政务公开办公室区别情况分别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六)项内容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理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要求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于申请表要件填写不齐全和缺乏个人身份(组织)证明材料的,需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相关内容(材料)并作重新申请。
第八条对所有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政务公开办公室均应登记在册。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按申请公开信息性质,分转有关部门处理。
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三)项情形的书面申请,经登记、审核后,可以直接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上门申请的,可以当场答复申请人。经办人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本款上述情形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复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复信息的,经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提供部门整理、制作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相对完整。
信息提供部门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前两款要求的,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可退回信息提供部门重新整理、制作。
第十一条本局信息提供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提供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信息提供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按照《条例》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信息提供部门或受理部门提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规程》规定,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政务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本部门所提供信息并提交政务公开办公室。
信息提供部门提交的申请公开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应先请示分管局领导进行征求意见后,再对须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本局机关财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收取。其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交付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本局秘密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局保密委员会主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起来的制度。
1、对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处室负责人的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本局产生的信息主要根据定密情况审查。
3、对接收的信息,主要审查原件是否标密。
4、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
三、上网信息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四、负责信息公开、上网信息、对外提供信息及新闻出版等相关业务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五、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有关处(室)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