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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23100305471/2021-32171
分  类: 卫生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标      题: 榆树市卫健局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索引号: 112201823100305471/2021-32171 分  类: 卫生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标  题: 榆树市卫健局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榆树市卫健局权责清单事项确认

权责清单序号

基本编码(主项)

事项名称(主项)

基本编码(子项)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是否认领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附件9:143

220108-WJ-QT-007

职业病检查

 

 

其他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52号)

 

 

 

附件9 :144

220108-WJ-QT-00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其他

县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附件9::145

 

医务人员高级职称晋升申报

 

医务人员高级职称晋升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关于扩大磐石市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附件9:146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其他

县级

国务院《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附件9:147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其他

县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第四十九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级证件管理部门为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到县(市、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五十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公证等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者需提供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新生儿父母户籍地址页、新生儿父母信息页、新生儿已落户页)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部门公章的原《出生信息登记卡》复印件,无《出生信息登记卡》者,需提供原助产机构补录并经“系统”打印加盖公章件;
4.能够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的,提供存档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000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存根(副页)要有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5.无法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的,提供原签发机构院级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原始签发记录(2000年1月1日之后的签发记录中要有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复印件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缺失情况说明(2003年1月1日之后签发者),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䃼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落户页)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需要分别向新生儿父亲和母亲户籍地公安部门发协助调查函(见附件8),回函确定该新生儿未落户后方可补发副页;   
7.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充规定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分出生年限均需要提供原助产机构通过《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二)已取缔的助产机构出生、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母亲信息的《出生登记信息卡》信息由《出生医学证明》县(市、区)级管理机构负责录入至《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并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附件9:148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其他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技术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附件9:14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其他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附件8:28

220108-WJ-QR-00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县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8::29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行政确认

县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附件8:31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附件8:32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县级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附件8:33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行政确认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附件8:34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

县级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8:35

 

医疗机构评审

 

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确认

县级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附件8:36

220108-WJ-QR-00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

 

 

行政确认

县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附件8:37

220108-WJ-QR-003

独生子女证办理

 

 

行政确认

县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8:38

220108-WJ-QR-00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行政确认

县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附件1:32

 

中医药工作奖励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附件1:39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

 

 

 

附件1:43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附件1: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行政给付

县级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附件1:1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行政给付

县级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附件1:14

220108-WJ-GF-003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行政给付

县级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附件1:15

220108-WJ-GF-004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行政给付

县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1:16

 

发放百岁老人
生活补贴

 

发放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县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1:17

 


理老年证(转报)

 

办理老年证

行政给付

县级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并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附件1:18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行政给付

县级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

 

 

 

附件1:337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附件1:339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附件1:34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县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1:34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行政许可

县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342

 

再生育审批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附件1:343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县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附件1:34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许可

县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附件1:345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