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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法律) |
执法依据(行政法规) |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 |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 |
执法依据(政府规章)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1 |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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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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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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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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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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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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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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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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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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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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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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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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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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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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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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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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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榆树市统计局 |
社会经济统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七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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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立案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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