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20138911488/2025-05033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 | 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2日 |
索引号: | 112201820138911488/2025-05033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 | 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2日 |
榆树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水监罚字[2025] 第004号
当事人情况: 张X军 性别:男 ,年龄: 67 ,民族:汉,联系方式:187XXXX5400 身份证号:220121XXXXXXXX1531
经查实,2025年 5月 3日, 张X军 在 在拉林河榆树市八号镇双利村岳家屯段未经批准非法盗采砂石396立方米 。其行为违反了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对 张X军 作出 1)没收非法所得钱款3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砂石308立方米;3)行政处罚罚金59400元。 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榆树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树市水利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