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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制度

榆树市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其他科室、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多个科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各科室发布重大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各科室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科室、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的科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科室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科室、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科室、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科室应当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