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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2013891076F/2023-39275
分  类: 公共法律服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索引号: 11220182013891076F/2023-39275 分  类: 公共法律服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榆树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标  题: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业务说明
  一、工作职责
  1.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汇报制度,及时调解辖区各类民间纠纷,遇有重大疑难纠纷迅速上报司法局;
  2.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负责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4.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5.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公证服务;
  6.负责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群众遵纪守法。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经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制定社区减毒(康复)工作计划。设立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办公室或工作机构,落实社区戎毒(康复)措施。
  3.按照法律法规变求的比例配备成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4.指导和支持禁毒志思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5.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核批后报主管部门。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2.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3.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4.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6.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售、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7.协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1.做好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档案和入户登记,及时协调各方面资源建立安置帮教网络,认真做好信访解答和工作
  处理。
  2.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做到情况熟、人员底数清,有针对性地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具体困难和问题。
  3.深入做好协调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4.负责做好帮教组织骨干成员的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熟悉掌握党和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方面的文件精神、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政策水平,
  5.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并积极与社区帮教小组、网格长协调,了解和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6.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摸排工作,搞好回访考查。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政策思想教育,井做好帮教记录,主动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状况、动态,落实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措施。
  六、普法宣传工作制度
  1.乡镇(街)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
  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
  2.结合乡镇(街)实际,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依此组织实施。
  3.建立普法网格,并有组织机构,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有法治宣传员,加强法治文艺团体、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4.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活动,每月坚持为村(居) 
  民上一堂法制课。
  5.设立法治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法治宣传栏内容。
  6.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活动。
  7.完成上级普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询问;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八、法律援助服务职能
  1.解答公民法律咨询;
  2.依照《法律锾助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3.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九、法律援助受援人群范围
  1残疾人;
  2.老年人(60岁以上,含60岁);
  3.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4.农民工;
  5.下岗、失业人员; 
  6.少数民族; 
  7.军人军属;
  8.妇女;
  9.农村困难户;
  10.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或慈善机构出资供养人员;
  11.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人员;
  12.国家规定优抚、安置人员; 
  1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14.刑事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十、公证办证指南
  1.申请与受理
  1.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1.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须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异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2.审查
    2.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审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书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字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出证和审批
  3.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3.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3.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编号。
    4.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