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人秘科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榆树市健康路与新民大街交汇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31-89786700
传 真:0431-89786700
电子邮箱:hgd15800@163.com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可将申请直接送达,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送达。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予重复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事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应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局机关、下属各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下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下属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或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局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下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19号)和《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榆政办[2015]31号)文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条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信息清理工作应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8年5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特别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8年5月1日以前的政府信息。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告知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应对政府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定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条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及促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具体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条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拟发的信息发布要经过起草科室负责人、责任编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以加强管理。
第七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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